上海市環(huán)保局、市質量技監(jiān)局印發(f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調整了標準適用范圍,調整了標準分級,增加了間接排放和協商排放的規(guī)定,調整了污染物控制項目,調整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等等。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環(huán)境、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對 DB 31/199-200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進行修訂。
本標準規(guī)定了適用范圍、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jiān)測要求及標準的實施與監(jiān)督等內容。
本標準于 1997 年 11 月首次發(fā)布,2009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為第二次修訂。
本標準對 DB 31/199-2009 的主要修訂之處如下:
――調整了標準適用范圍;刪除了原標準對個別行業(yè)的特別要求;
――調整了標準分級;將原第一類污染物兩個級別的排放標準調整為執(zhí)行同一級別的排放標準,將原第二類污染物三個級別的直接排放標準調整為二個級別;
――增加了間接排放和協商排放的規(guī)定;
――調整了污染物控制項目;增加了總銻、總鉈、總鐵、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鹽、
多氯聯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環(huán)戊二烯、苯胺和多環(huán)芳烴、苯系物總量共 14 項污染物控制項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項目;將現行標準的可溶性鋇、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硝基苯類(以硝基苯計)、總大腸菌群(僅針對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廢水)等 4 項指標分別調整為總鋇、五氯酚及五氯酚鹽(以五氯酚計)、硝基苯類、糞大腸菌群;將現行標準的二甲苯總量調整為 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 1,4-二甲苯 3 個項目;
――調整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收嚴了總汞、總鎘、化學需氧量等 63 個污染物項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項目的測定分析方法。
本標準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排污單位應按照批復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或頒發(fā)的排污許可證執(zhí)行。
本標準按照 GB/T1.1-2009 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上海市環(huán)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漫漫、葉建鋒、楊青、康麗娟、李丹、曹勇、張輝、趙振、宋召鳳、庫英冰、劉立坤。
本標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13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適用于上海市行政區(qū)域內除 1.2 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環(huán)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建成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
1.2 GB18918、GB18466 適用的污染源執(zhí)行相應標準。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實施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國家或本市行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執(zhí)行國家或本市行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guī)定。
1.3 本標準發(fā)布實施后,新發(fā)布國家或本市行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其適用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執(zhí)行相應的國家或本市行業(yè)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4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qū)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
GB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guī)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9803 水質 五氯酚的測定 藏紅 T 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質 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質 氯化物的測定 硝酸銀滴定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 11907 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質 鐵、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質 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3267 水質 物質對淡水魚(斑馬魚)急性毒性測定方法
GB/T 13897 水質 硫氰酸鹽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 水質 烷基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376 水質 偏二甲基肼的測定 氨基亞鐵氰化鈉分光光度法
GB/T 14377 水質 三乙胺的測定 溴酚藍分光光度法
GB/T 14378 水質 二乙烯三胺的測定 水楊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552 水、土中有機磷農藥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672 水質 吡啶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5503 水質 釩的測定 鉭試劑(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5504 水質 二硫化碳的測定二乙胺乙酸銅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水質 硒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法
GB/T 15959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
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 18466 醫(y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918 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21814 工業(yè)廢水的試驗方法 魚類急性毒性試驗
GB/T 31195 高氯高氨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離子校正法
HJ/T 59 水質 鈹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HJ/T 72 水質 鄰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HJ/T 73 水質 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74 水質 氯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83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84 水質 無機陰離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測定 離子
色譜法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41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HJ/T 343 水質 氯化物的測定 硝酸汞滴定法(試行)
HJ/T 344 水質 錳的測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HJ/T 345 水質 鐵的測定 鄰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試行)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質 多環(huán)芳烴的測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484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8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質 銀的測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質 銀的測定 鎘試劑 2B 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02 水質 揮發(fā)酚的測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質 揮發(fā)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50 水質 鈷的測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HJ 551 水質 二氧化氯和亞氯酸鹽的測定 連續(xù)滴定碘量法
HJ 585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質 游離氯和總氯的測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91 水質 五氯酚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92 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94 水質 顯影劑及其氧化物總量的測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5 水質 彩色顯影劑總量的測定 169 成色劑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質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2 水質 鋇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質 鋇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質 揮發(fā)性鹵代烴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621 水質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質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8 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氣相色譜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xù)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I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xù)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xù)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質 釩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4 水質 肼和甲基肼的測定 對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 676 水質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
HJ 686 水質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9 水質 有機氯農藥和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15 水質 多氯聯苯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16 水質 硝基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44 水質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48 水質 鉈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質 總大腸菌群和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紙片快速法
HJ 756 水質 丁基黃原酸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757 水質 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質 32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fā)射光譜法
HJ 788 水質 乙腈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789 水質 乙腈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806 水質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810 水質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1 水質 總硒的測定 3,3'-二氨基聯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2 水質 苯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23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流動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流動注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質 揮發(fā)酚的測定 流動注射-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流動注射-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95 水質 甲醇和丙酮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896 水質 丁基黃原酸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98 水質 總α放射性的測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質 總β放射性的測定 厚源法
CJ/T 51 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準
《污染源自動監(jiān)控管理辦法》(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產、經營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污單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指具有污水排放行為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3.3
現有單位 existing units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企、事業(yè)單位或生產設施。
3.4
新建單位 new construction units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企、事業(yè)單位或生產設施。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或未經終端公共污水處理系統(tǒng)向環(huán)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6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tǒng)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7
敏感水域 sensitive water area
本市 GB3838 中 Ⅲ類環(huán)境功能及以上水域、GB3097 中第二類環(huán)境功能及以上海域,包
括國家和上海市規(guī)定的自然保護區(qū)范圍內水域以及其它重點生態(tài)保護和建設區(qū)。
3.8
非敏感水域 insensitive water area
本市范圍內除 3.7 規(guī)定之外的水域。
3.9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tǒng)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yè)或機構,包括各種規(guī)模和類型的城鎮(zhèn)污水處理廠、區(qū)域(包括各類工業(yè)園區(qū)、開發(fā)區(qū)、工業(yè)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污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分類
4.1.1 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兩類。
4.1.2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其監(jiān)控位置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zhí)行表 1 的規(guī)定;第二類污染物排放監(jiān)控位置和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zhí)行表 2 的規(guī)定。
4.2 標準分級
4.2.1 本標準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將第二類污染物執(zhí)行標準分為三級。
4.2.2 向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第二類污染物執(zhí)行表 2 的一級標準。
4.2.3 向非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第二類污染物執(zhí)行表 2 的二級標準。
4.2.4 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第二類污染物執(zhí)行表 2 的三級標準。
4.3 標準限值
4.3.1 污染物排放限值
(全文詳見附件)
原標題:上海市環(huán)保局、市質量技監(jiān)局關于發(fā)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