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進口貨物被口岸商檢檢測為固體廢物,進口商和海關分別在環(huán)保部、海關、商檢三家機構在18號令中聯(lián)合推薦的兩家鑒定機構(深檢所和環(huán)科院的檢測中心)按照規(guī)定再次鑒定,最終結果都不是固體廢物,如果全部流程合理合法,是不是可以認為后面兩家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可以推翻口岸商檢的檢測報告,貨物最終認定不是固體廢物。如果不是,請說明理由。
回復:《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huán)境保護部 商務部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2011年第12號)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海關或者收貨人對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指定專門鑒別機構對進口的貨物、物品是否屬于固體廢物和固體廢物類別進行鑒別。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應符合海關查驗和屬性鑒別等相關要求,鑒別機構和鑒別程序應符合《關于發(fā)布固體廢物屬性鑒別機構名單及鑒別程序的通知》(環(huán)發(fā)〔2008〕18號)及《關于推薦固體廢物屬性鑒別機構的通知》(環(huán)土壤函〔2017〕287號)有關要求。 如果收貨人對口岸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的檢驗結論有異議,按上述程序辦理。
原標題:關于進口貨物是否是固體廢物的再次鑒定咨詢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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