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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

分類:行業(yè)熱點 > 國內資訊    發(fā)布時間:2022年7月11日 11:45    作者:中國環(huán)聯(lián)公眾號    文章來源:中國環(huán)聯(lián)公眾號


01
調整術語部分,對六概念做出定義


由于標準系由大件垃圾國標修訂而來,因此首先在術語部分進行了修改,對“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分揀中心”和“殘余物”六項做出定義。


1、可回收物recyclable waste

可回收作為原料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類4個大類中的一類,包括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舊紡織品等。


2、家庭廚余垃圾household food waste

可資源化利用的含有機質易腐爛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類4個大類中的一類,包括食材廢料、剩飯剩菜、過期食品、蔬菜水果、瓜皮果核、花卉綠植等。


3、大件垃圾bulky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kg或體積超過0.2m3或長度超過1m,且整體性強、需拆解處理的廢舊家具、家電及其他大件廢棄物,大件廢棄物主要包括廚房用具、衛(wèi)生用具、行走車輛以及用金屬、橡膠、皮革、裝飾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物品等。


4、家庭裝修垃圾house hold decoration waste

家庭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金屬、廢塑料、廢木材、廢裝飾板、廢玻璃、以及混凝土、磚瓦、陶瓷、石膏土、涂料等。


5、分揀中心sorting center

對收集的可回收物除分揀、清洗、消毒、打包、存儲等基本功能外,還具備分選、拆解、剪切、破碎等專業(yè)化功能,并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分揀場所。


6、殘余物residues

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在再生利用和資源化利用過程中殘留的不能再利用的廢棄物,包括清洗過程產生的灰塵、殘渣、清洗淤泥等。


02

對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提出這些總體要求


在“總體要求”部分,標準提出:

1、有條件的地區(qū),應通過建立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促進綠色低碳循環(huán)發(fā)展,提高生活源再生資源利用效率,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2、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應納入當地環(huán)境衛(wèi)生專業(yè)規(guī)劃,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3、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產生量、收集與運輸距離、再生利用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布局等構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

4、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應包括(但不限于)收集、運輸與轉運、可回收物分揀與再生利用、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等環(huán)節(jié)。

5、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應采用節(jié)能降碳工藝技術及設備設施,應梯級利用和循環(huán)利用,應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殘余物。

6、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過程應采用信息化手段,宜運用大數據、區(qū)塊鏈等互聯(lián)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全鏈條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及管理系統(tǒng)。

7、有條件的地區(qū),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分類收集網點應與廢舊物資回收網點“兩網融合”建設和管理。

8、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的收集、轉運暫存、運輸方式應與后續(xù)的分揀、拆解、利用等方式相適應。

9、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場所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建立健全消防責任管理制度,并應符合GB50140的有關規(guī)定。

1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過程應落實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勞動保護等要求。

11、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應建立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和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預案。

12、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應建立健全統(tǒng)計制度與統(tǒng)計核算方法,收集、運輸與轉運、可回收物分揀與再生利用、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等環(huán)節(jié)均應計量,并應建立統(tǒng)計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13、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過程產生的廢水、臭味等污染物應源頭管控,并應對產生的殘余物處理處置,確保達標排放。


03

關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對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標準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構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的地區(qū),收集設施規(guī)模應滿足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收集的需求。收集設施規(guī)模應根據服務區(qū)域人口規(guī)模、各類垃圾清運量、收集頻次等綜合確定。

2、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收集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收集設施應與運輸車輛的裝載方式相匹配;

b)收集設施應設置在住宅區(qū)居民集中活動場所或出入通道旁,收集設施位置應相對固定;

c)收集設施數量、容量、間距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垃圾產生量、暫存需求及收運頻率等綜合確定;

d)收集設施應采用阻燃、耐酸堿腐蝕、具有一定韌性、承載力及耐溫性材料制造;

e)收集設施應及時維護或更新,設施外觀應整潔、標志規(guī)范、密閉性好。

3、收集設施、收集點、收集房(間)位置應便于收運車輛安全作業(yè),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和盲道。

4、城市高層寫字樓,商貿綜合體、新建住宅小區(qū)應設置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收集點。

5、收集點類型與布局、收集設施和收集房(間)以及收集站的建設與運行應符合GB55013的規(guī)定。


在收集可回收物時:

1、可回收物宜按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舊紡織品等類別收集,分類投放至相應標志的分類收集容器,也可聯(lián)系回收利用人員上門收集。

2、收集設施可回收物標志應符合GB/T19095的規(guī)定,標志內容應包括可回收物類別、可回收物標志、箱體編號、回收企業(yè)及聯(lián)系方式、監(jiān)督部門及投訴電話等內容;

3、可回收物宜采用“互聯(lián)網+回收”模式設置可回收物網絡回收平臺。

4、可回收物回收率可按附錄A.1計算,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可按附錄A.2計算。


在收集家庭廚余垃圾時:

1、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區(qū)域,產生者應將廚余垃圾投放至相應標志收集設施。

2、家庭廚余垃圾收集量的確定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垃圾產生量、分類收集普及率以及家庭廚余垃圾分出率確定。

3、家庭廚余垃圾應滿足“日產日清”要求,收集設施應清洗、消毒。

4、家庭廚余垃圾投放時,應將食品包裝、一次性餐具等雜物分離。

5、家庭廚余垃圾分出率可按附錄B.1計算。


在收集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時:

1、收集點應根據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產生量、暫存周期、收集頻率、后端設施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城市新建居住小區(qū)應設置固定收集點。

2、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收集點應設置標志標牌、地面應硬化處理,四周應有遮擋設施。

3、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可由回收企業(yè)上門回收,宜運用手機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動互聯(lián)網媒介實現網上預約、上門回收。

4、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中可單獨分開的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舊紡織品等物品,應分類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設施。

5、不得將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隨意丟棄在路邊及其他隱蔽位置。


04

關于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與轉運


對于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與轉運,標準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應對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的來源、去向、數量、重量,以及運輸車輛型號、車牌號等信息進行記錄,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備,記錄內容應納入信息化管理。

2、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運輸車輛應根據服務范圍內產生量、收集效率、收集頻率、暫存周期、收集與運輸距離等合理配置。

3、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轉運暫存場所宜與生活垃圾轉運站合并設置,也可單獨設置。

4、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轉運暫存場所應保持通風,應采取防揚撒、防滲漏等措施,周邊環(huán)境應整潔。


在生活垃圾分類運輸過程中:

1、可回收物運輸車輛應在合適部位標注可回收物類別標志、收運公司名稱、回收聯(lián)系電話、監(jiān)管電話、車輛編號、委托單位名稱等基本要素。車輛應保持外觀干凈整潔,應密閉或采取有效覆蓋措施。

2、廚余垃圾運輸應符合CJJ184的規(guī)定。

3、家庭裝修垃圾運輸應符合CJJT134的規(guī)定。

4、大件垃圾應采用專用收運車進行運輸。

5、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區(qū)域,分類收集的各類垃圾不應混裝混運。

在轉運暫存過程中:

1、可回收物轉運暫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產生量、回收率、收集頻率、暫存周期等因素確定可回收物轉運暫存場所位置及規(guī)模;

b)不同類別的可回收物應分開暫存,并應在場所的顯著位置設有標志;

c)可根據后續(xù)再生利用要求,對可回收物簡單分揀;在未建成可回收物后續(xù)再生利用或特定條件下,場所可臨時兼具再生利用功能。

d)有條件時,可搭建可回收物再使用流通平臺。

2、大件垃圾轉運暫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根據大件垃圾產生量、收集頻率、暫存周期等因素確定大件垃圾轉運暫存場所位置及規(guī)模;

b)可根據后續(xù)再生利用要求,對大件垃圾簡單拆解;在未建成大件垃圾后續(xù)再生利用或特定條件下,場所可臨時兼具再生利用功能;

c)應采取安全措施,控制大件垃圾疊放高度,防止發(fā)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況;

d)有條件時,可搭建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再使用的流通平臺。

3、家庭廚余垃圾宜直接從收集點運輸至處理廠。產生量大、集中處理且運距較遠時,可設家庭廚余垃圾轉運站,轉運站應符合CJJT47的規(guī)定。

4、家庭裝修垃圾轉運暫存場所應符合CJJT134的規(guī)定。


05

關于可回收物分揀的標準要求


1、可回收物分揀站點應具有對可回收物進行分揀、清洗、消毒、打包、存儲等初加工,并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功能。

2、可回收物分揀站點的選址與規(guī)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產生量、可回收物回收率、收集頻率、后端再生利用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

3、可回收物分揀站點環(huán)境衛(wèi)生要求應符合本文件6.1.4的規(guī)定。

4、可回收物分揀站點面積≥5000m2,或年分揀能力≥50000t時,應建設分揀中心。分揀中心的規(guī)劃、選址、建設等要求應符合SB/T10720的規(guī)定。

5、可回收物分揀工藝應根據下游企業(yè)或后端再生利用要求,按可回收物的原料種類、破損度、污染程度、價值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6、可回收物分揀宜配備檢測儀、電子磅和電子監(jiān)控系統(tǒng),并按國家相關要求計量檢定。

7、可回收物分揀人員工作時應統(tǒng)一著工作服,佩戴口罩。

8、可回收物清洗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國家禁止的清洗劑。

9、可回收物分揀中,應按《消毒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宜的消毒方法。衛(wèi)生防疫部門應負責管轄地區(qū)的可回收物的消毒監(jiān)督管理工作。


06

關于可回收物再生利用


對于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標準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場所回收利用基地的選址與規(guī)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回收率、分揀站點或分揀中心的距離、再生原料或再生產品要求,以及下游企業(yè)的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

2、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場所選址與規(guī)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回收率、分揀站點或分揀中心的距離、再生原料或再生產品要求,以及下游企業(yè)的需求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3、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宜依托當地現有“城市礦產”示范基地、資源循環(huán)利用基地、工業(yè)資源綜合利用基地,統(tǒng)籌規(guī)劃布局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場所,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宜規(guī)?;l(fā)展。

4、應提升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等再生資源高值化利用水平,廢玻璃、廢舊紡織品等低值再生資源宜綜合利用。

5、可回收物年再生利用規(guī)?!?0000t時,宜建設區(qū)域性大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基地,基地規(guī)劃、選址、建設等要求應符合SBT10850的規(guī)定。

6、應采用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節(jié)能低碳加工利用技術裝備,有條件的應開展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技術升級和設備更新,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機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7、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產生的殘余物處理處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按GB5085.1~GB5085.3對殘余物的危險特性進行鑒別。危險廢物殘余物應按危險廢物并入城市危廢處理系統(tǒng)處理處置,一般殘余物處理處置應采取焚燒或衛(wèi)生填埋方式;

b)可回收物清洗出的殘余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相關規(guī)定的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嚴禁作為建材用于民用或其他公共設施建設中。

8、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可按附錄A.3計算。


關于廢紙類再生利用:

1、廢紙宜按廢報紙、白報紙、廢雜志、白紙邊、廢紙箱、廢頁子紙、廢卡紙、特種廢紙等分類。

2、廢紙再生利用可按GB20811執(zhí)行。


關于廢塑料再生利用:

1、廢塑料分類應按GB/T37547執(zhí)行。

2、廢塑料再生利用應采用直接再生、改性再生、能量回收的優(yōu)先順序。

3、應優(yōu)先廢棄飲料瓶、塑料快遞包裝等產生量大的主要廢塑料品種的高值化利用,應提高再生塑料在汽車、電器電子、建筑、紡織等領域的使用比例。

4、板材、塑料磚、涂料、膠黏劑等廢塑料再生的建筑材料應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guī)定。

5、非多氯聯(lián)苯等含鹵素以及阻燃劑的廢塑料再生利用應與其他廢塑料分開,非多氯聯(lián)苯等含鹵素廢塑料宜采用低溫工藝再生,不宜焚燒處理。

6、廢塑料再生利用制品要求和再使用過程的污染控制應按HJ/T364執(zhí)行。


關于廢金屬再生利用:

1、廢金屬宜按黑色金屬或有色金屬分類。

2、宜采用磁性分選技術或渦流分選技術分離黑色金屬或有色金屬,也可破碎后再分離。

3、廢鋼鐵的再生利用可按GB4223執(zhí)行,鋁及鋁合金廢料的再生利用應按GB/T13586執(zhí)行,銅及銅合金廢料的再生利用應按GB/T13587執(zhí)行,鉛及鉛合金廢料的再生利用應按GB/T13588執(zhí)行。


關于廢玻璃再生利用:

1、廢玻璃分類應按GB/T36577執(zhí)行。

2、廢玻璃的破碎宜在封閉環(huán)境下進行,并應采取降低噪聲措施。

3、廢玻璃經再加工可作為鑄造熔劑、建筑制品等。材料質量應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guī)定。

4、含鉛玻璃應與非含鉛玻璃分類處理。含鉛玻璃熔融操作時,應防止鉛蒸氣的泄露污染。


關于廢舊紡織品再生利用:

1、廢舊紡織品分類應按GB/T38923執(zhí)行。

2、可再生利用的廢舊紡織品分類后應采用預洗、熱/冷漂洗、干燥、消毒等預處理。

3、廢舊紡織品消毒可采取紫外線消毒、蒸汽消毒、消毒劑浸泡消毒等方法,消毒方法應根據實際成本、損壞作用和消毒劑殘存量選擇。消毒后應符合GB/T32479安全技術的規(guī)定。

4、廢舊紡織品的再生利用應按GB/T39781執(zhí)行。

5、廢舊紡織品再生制品或材料應標識再生利用標志。

6、廢舊紡織品再生制品或材料應符合GB/T32479安全技術的規(guī)定。


07

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


1、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總體方案。

2、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規(guī)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垃圾分類收集普及率、家庭廚余垃圾產生量、家庭廚余垃圾分出率以及家庭廚余垃圾產生量預測情況確定。

3、家庭廚余垃圾分散處理設備應做到技術可靠、排放達標,殘余物應得到妥善處理。

4、家庭廚余垃圾宜與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合并集中處理。集中處理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tǒng)、預處理及輸送系統(tǒng)、厭氧消化或好氧堆肥或飼料化系統(tǒng)、沼氣利用系統(tǒng)或制肥系統(tǒng)、固渣與污泥處理系統(tǒng)、污水處理系統(tǒng)、臭氣處理系統(tǒng)等,確保正常運行,殘余物、沼渣、污泥經預處理后應進行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5、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的集中處理工程選址、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符合GB55012和CJJ184的規(guī)定。

6、家庭廚余垃圾采用下列工藝生產出產品并利用時,可以計入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

a)厭氧消化工藝產生沼氣并利用時;

b)采用好氧生物處理工藝產生堆肥或生化腐殖酸產品并利用時;

c)采用飼料化處理工藝產生飼料成品并利用時。

7、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可按附錄B.2計算。


08

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再生利用


關于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再生利用,標準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大件垃圾再生利用場所應具備對大件垃圾拆解、清洗等功能,也可兼具集散場所功能。

2、大件垃圾再生利用場所的選址及規(guī)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大件垃圾垃圾產生量、收集頻率、轉運暫存場所以及暫存周期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場所的環(huán)境衛(wèi)生要求應符合本文件6.1.4的規(guī)定。

3、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場所的選址應符合CJJT134的規(guī)定。

4、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再生利用場所應安裝、運行在線視頻監(jiān)控設備并與主管部門聯(lián)網。


關于大件垃圾再生利用:

1、大件垃圾拆解應符合下列要求:

a)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宜按其材質進行拆解;

b)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宜按木質材料、金屬、海綿、塑料、皮革、織物等不同性質拆解;

c)電器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之前的拆解過程不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釋出,其拆解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應符合HJ527的規(guī)定;

d)大件垃圾拆解時應保持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零部件完整。

2、大件垃圾的清洗應符合下列要求:

a)可再使用的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采用干式清洗時,應除塵并妥善收集灰塵,收集到的灰塵以及清洗殘余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置;

b)可再使用的大件垃圾采用濕式清洗時,宜采用節(jié)水清洗工藝,應按GB8978要求處理清洗廢水并處置清洗淤泥。

3、大件垃圾的消毒應符合本文件7.8的規(guī)定。

4、大件垃圾應按照不同拆解零件,采用適宜技術工藝進行再生利用。不同拆解零件再生利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a)拆解的廢塑料零件再生利用應符合本標準8.3的規(guī)定。

b)拆解的廢金屬零件再生利用應符合本標準求8.4的規(guī)定。

c)拆解的廢玻璃零件再生利用應符合本標準8.5的規(guī)定。

d)拆解的廢陶瓷、廢皮革零件宜根據再加工后材料的用途進行分類回收。

5、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作為二手商品交易時宜符合下列要求:

a)有條件的地區(qū)宜建設規(guī)范的家電、家具等大件垃圾二手商品交易市場和交易專區(qū);

b)社區(qū)可建設二手商品寄賣店、寄賣點,定期組織二手商品交易活動,宜促進居民家庭閑置大件垃圾交易和流通;

c)宜采用“互聯(lián)網+二手”模式發(fā)展,促進大件垃圾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規(guī)范發(fā)展,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

d)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出售時應有再使用商品的標記、檢驗合格證及編號,并應建立再使用產品檢驗及銷售檔案。

6、大件垃圾拆解后產生的殘余物處理處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拆解后無再生利用價值的可燃物,宜破碎后運至焚燒處置,其他拆解殘余物宜運至衛(wèi)生填埋場處置。

b)未經拆解或分類的大件垃圾不得直接全部破碎后混合處置。處理后的殘余物進入填埋場和焚燒廠處置量不得超過進入場所大件垃圾重量的30%。


關于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

1、家庭裝修垃圾應按成分進行再生利用。

2、廢金屬、廢塑料、廢玻璃等可按照可回收物類別再生利用。

3、混凝土、磚瓦、陶瓷、石膏土等應優(yōu)先就近利用。

4、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過程中應采取抑塵除塵、降噪措施。

5、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建設、運行管理及殘余物處理處置應符合GB55012和CJJT134的規(guī)定。


另外標準還對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和勞動衛(wèi)生做出了要求,并在附錄中提供了“可回收物回收率計算方法”、“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計算方法”、“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計算方法”、“家庭廚余垃圾分出率計算方法”、 “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率計算方法”。

來源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環(huán)衛(wèi)科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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